根據法律規定,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元 十二萬元 或以上的現金或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,例如 旅行支票 、 支票 、 匯票 、 付款委託書 、 本票等,應向海關人員申報,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 紅色通道 通關;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,亦應如實作出申報,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元 一千元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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